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324执22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爱珍,女,196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
被执行人:夏兴忠,男,196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 申请执行人王爱珍与被执行人夏兴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324民初57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夏兴忠未自觉履行调解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爱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夏兴忠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限制消费令和传票,要求被执行人夏兴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夏兴忠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夏兴忠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根据查询结果,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夏兴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夏兴忠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夏兴忠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王爱珍,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夏兴忠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324执226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郑黎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厉慧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