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19)鲁0982执288号 被拘留人:李平和,男,1956年2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爱华与被执行人李平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平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决定如下: 对李平和拘留十五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书面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