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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521执1496号

申请执行人雷用余与被执行人谢先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2-27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雷用余;谢先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521执1496号

申请执行人:雷用余,男,汉族,1973年9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执行人:谢先军,男,汉族,1981年6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雷用余与被执行人谢先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雷用余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川1521执14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秀伟 二〇一九年月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范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