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1124民初3467号
原告:周建群,女,197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松阳县。
被告:徐巍,男,197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建群与被告徐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香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吴伟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叶华锋 来源:
周建群与徐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1124民初3467号
原告:周建群,女,197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松阳县。
被告:徐巍,男,197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建群与被告徐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香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吴伟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叶华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