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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124民初3467号

周建群与徐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1-30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建群;徐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1124民初3467号

原告:周建群,女,197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松阳县。

被告:徐巍,男,197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建群与被告徐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香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吴伟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叶华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