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内0202执46号
申请执行人:赵某,男,汉族,现住包头市东河区。
被执行人:徐某,男,汉族,现住包头市东河区。本院在赵某申请执行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内0202民初16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崔永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王 世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