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982民初256号
申请人:樟树市狮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279695819**。
法定代表人:童新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静平,男,该公司副总经理,住江西省樟树市。
被
申请人:江阴市高博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9105990**。
法定代表人:赵盛开,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樟树市狮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阴市高博塑业有限公司(下称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0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932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市高博塑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32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共计1486元,由被申请人江阴市高博塑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涂 睿
人民陪审员 杨建峰
人民陪审员 罗 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王丽娟
书记员余惠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