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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982民初256号

樟树市狮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阴市高博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20-12-25
所属地区
江西省樟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樟树市狮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阴市高博塑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982民初256号

申请人:樟树市狮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279695819**。

法定代表人:童新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静平,男,该公司副总经理,住江西省樟树市。

被

申请人:江阴市高博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9105990**。

法定代表人:赵盛开,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樟树市狮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阴市高博塑业有限公司(下称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0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932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市高博塑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32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共计1486元,由被申请人江阴市高博塑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涂 睿

人民陪审员  杨建峰

人民陪审员  罗 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王丽娟

书记员余惠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