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苏1084刑初7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务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8年10月10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以邮检诉刑诉[2019]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友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8月7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宋某醉酒后驾驶苏K×××**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高邮市傅公桥路旺月饭店出发,沿傅公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北海岗路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所送被告人宋某血液中检测出的乙醇含量为87mg/100ml。被告人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为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赵广才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 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