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24民初257号
原告:新昌县丁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059590156X),住新昌县七星街道飞凤村白岩**。
法定代表人:吕雪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景亮,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王炳昌,男,195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住新昌县/div> 原告新昌县丁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炳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原告新昌县丁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昌县丁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新昌县丁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舒建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唐浏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