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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91民初15号

彭波与王英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彭波;王英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91民初15号

原告:彭波,男,199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群众,自由职业,住石家庄高新区。

被告:王英顺,男,1981年3月6日出生,汉族,群众,无业,住衡水市深州市。

原告彭波与被告王英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

原告彭波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彭波负担。

审判员  林晓坤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熊璐璐

书记员田亦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