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91民初15号
原告:彭波,男,199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群众,自由职业,住石家庄高新区。
被告:王英顺,男,1981年3月6日出生,汉族,群众,无业,住衡水市深州市。
原告彭波与被告王英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
原告彭波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彭波负担。
审判员 林晓坤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熊璐璐
书记员田亦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