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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21执128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行、成都品冠科技有限公司、杨剑华等3528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20-12-22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行;成都品冠科技有限公司;杨剑华;兰晓琴;王涛;杨英;成都宜居水城城乡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21执12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行,住所地崇州市大东街**。

法定代表人:侯林岗。

被执行人:成都品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杨剑华。

被执行人:杨剑华,男,1959年09月07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执行人:兰晓琴,女,1967年05月15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执行人:王涛,男,1977年01月24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执行人:杨英,女,1977年06月03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执行人:成都宜居水城城乡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赵镇幸福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行与被执行人成都品冠科技有限公司(杨剑华)、杨剑华、兰晓琴、王涛、杨英、成都宜居水城城乡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可供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的……(写明财产名称、数量或数额、所在地等),期限为×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陈 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唐锡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