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沪0105执3313号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定西路XXX号。负责人徐立。
被执行人:任纪静,女,1982年6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支行与被执行人任纪静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7)沪0105民初9135号民事判决,于2018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任纪静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支行支付信用卡本金人民币7,542.74元、利息人民币13,312.80元、违约金人民币345.87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2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对被执行人任纪静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详见执行工作清单):时间执行内容2018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任纪静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2018年9月14日对被执行人任纪静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2018年11月1日对被执行人任纪静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2018年11月16日将被执行人任纪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任纪静采取限制高消费。2018年12月29日对被执行人任纪静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2019年1月15日前往被执行人任纪静户籍地、居住地、工作单位调查其下落。2019年1月22日通过12368短信平台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缪 巍
审 判 员 吴沁泉
审 判 员 蒋 萍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熊利民
书 记 员 王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