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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503执恢309号

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杨海明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执行结束通知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2-21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杨海明;赵雪娇;李涛;何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0503执恢309号

申请人: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男,汉族,1959年10月3日出生,住所地邵阳市。

法定代表人:王超群

被执行人:杨海明,男,汉族,1980年8月16日出生,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

被执行人:赵雪娇,女,汉族,1985年12月29日出生,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

被执行人:李涛,男,汉族,1988年5月8日出生,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

被执行人:何丹,男,汉族,1985年3月8日出生,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 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杨海明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邵罡证字第3184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邵罡证字第3184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晓雨

审判员  贺宏斌

审判员  李建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任青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