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0503执恢309号
申请人: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男,汉族,1959年10月3日出生,住所地邵阳市。
法定代表人:王超群
被执行人:杨海明,男,汉族,1980年8月16日出生,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
被执行人:赵雪娇,女,汉族,1985年12月29日出生,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
被执行人:李涛,男,汉族,1988年5月8日出生,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
被执行人:何丹,男,汉族,1985年3月8日出生,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 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杨海明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邵罡证字第3184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邵罡证字第3184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晓雨
审判员 贺宏斌
审判员 李建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任青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