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沪0105执5155号
申请执行人:郑荣琴(英文名:ZHENGRONGQIN),女,1952年6月29日出生,住LagmanLakaresvag9,LGHXXXXXXXXXNorsborgSweden.。
被执行人:郑会忠,男,194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执行人:顾瑾,女,194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本院在执行郑荣琴与被执行人郑会忠、顾瑾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目前达成协议,现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法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现因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沪0105执5155号执行案件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敏
审判员 王锋
审判员 张青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路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