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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5执5155号

郑荣琴与郑会忠、顾瑾委托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21-07-30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荣琴;郑会忠;顾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沪0105执5155号

申请执行人:郑荣琴(英文名:ZHENGRONGQIN),女,1952年6月29日出生,住LagmanLakaresvag9,LGHXXXXXXXXXNorsborgSweden.。

被执行人:郑会忠,男,194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执行人:顾瑾,女,194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本院在执行郑荣琴与被执行人郑会忠、顾瑾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目前达成协议,现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法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现因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沪0105执5155号执行案件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敏

审判员  王锋

审判员  张青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路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