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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7101民初102号之二

武汉振宏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洲铭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2-1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武汉振宏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武汉洲铭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武汉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7101民初102号之二

申请人:武汉振宏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金福路******。

法定代表人:周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嫔,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

申请人:武汉洲铭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div>

法定代表人:周庆,总经理。 原告武汉振宏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洲铭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武汉振宏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洲铭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债权,价值人民币411419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支公司为申请人武汉振宏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洲铭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债权,限额人民币411419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577元,由申请人武汉振宏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郭 辉

审判员 王 凤

审判员 白玉龙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梁妍

书记员李悦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