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2民终1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新九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书盘,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玉秀,上海田玉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文慧,上海田玉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蒯宝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蒯军,总经理。
上诉人上海新九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蒯宝贸易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8民初120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新九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新九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新九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上诉人上海新九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邬海蓉
审判员 成 皿
审判员 王晓梅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小玥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