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1002民初272号
原告:台州市千鸿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兆桥村兆桥路**。
法定代表人:王海鸿,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镇远,北京华泰(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典定,北京华泰(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佰客莱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春城路与吴井路交汇口兴杰现代城******
法定代表人:马成就。
原告台州市千鸿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佰客莱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台州市千鸿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台州市千鸿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鲍芙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代
书记员 陈莉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