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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0民初726号

统一超商(上海)便利有限公司与上海畅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祝惠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2-1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统一超商(上海)便利有限公司;上海畅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祝惠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0民初726号

原告:统一超商(上海)便利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瑞堂,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悦滢。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鹏飞。

被告:上海畅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祝惠平。

被告:祝惠平,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统一超商(上海)便利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畅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祝惠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统一超商(上海)便利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陆 青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蒋杨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