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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6执25451号

杨超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2-22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罚金
当事人
杨超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106执25451号 移送执行人: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杨超,男,199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住所湖南省新邵县。 本院作出的(2018)粤0106刑初163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杨超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追缴被执行人杨超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8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移送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和限制高消费令,限期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房管、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经执行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106执2545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将依法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黄昌森 执行员  张 斌 执行员  李敏周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德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