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2801民初543号
原告:武汉惠之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
法定代表人:胡国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宾,恩施市清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胡勇刚,男,1977年3月24日出生,土家族,住恩施市,。
原告武汉惠之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诉被告胡勇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惠之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以被告胡勇刚已缴清全部物业服务费用为由撤回起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惠之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惠之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雪 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田思琪(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