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津0113行审1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建设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法定代表人王振卫,主任。委托代理人杨兴彪,委员会科员。被执行人天津东方滨海汽车城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津榆公路南土山公路东/div>法定代表人王文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建设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1213217000085号的《行政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具有对北辰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2月18日巡查发现,被执行人开发建设的天津东方滨海汽车城有限公司枫林园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该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76997600元)百分之二的罚款,合计1539952元。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1213217000085号的《行政罚决定书》。被执行人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于2018年11月27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作出(2018)津0113行初98号行政裁定书,准许被执行人撤回起诉。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1213217000085号《行政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执行1213217000085号《行政罚决定书》,符合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天津市北辰区建设管理委员会作出的1213217000085号《行政罚决定书》。
审 判 长 许 立
代理
审判员 安芳芳
人民陪审员 吴淑英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论
书记员靳亚楠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