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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02民初1089号

尤从席与尤步增、付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21-03-19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尤从席;尤步增;付念;临沂震霖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02民初1089号

原告:尤从席,男,1952年3月1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雯杰,临沂兰山天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尤步增,男,1960年2月8日生,身体证号码:372××××084037,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付念,男,1989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临沭县。

被告:临沂震霖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西十三路与大山路交汇处北200米路东。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金雀山路**开元上城****。 本院在审理原告尤从席诉被告尤步增、付念、临沂震霖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尤从席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尤从席撤回起诉。准许原告尤从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尤从席负担。

审判员 王 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维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