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723民初756号
原告:深圳市东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七道**德维森大厦601。
法定代表人:吴翠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标,江苏新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灌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树云路西侧小鸭河**/div>
法定代表人:禹会成,该局局长。
被告:灌云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住所地,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人民西路iv>
法定代表人:王**,该中心主任。 两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江苏明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灌云县县城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山前路**iv>
法定代表人:史新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茂,江苏震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东深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深公司)与被告原灌云县土地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灌云土地中心)、原灌云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灌云国土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
审判长孙静、
人民陪审员孙东方、
人民陪审员陶威)。
审判员 孙 静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金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