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苏0804民初483号

483张鑫鑫与陈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2-13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鑫鑫;陈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苏0804民初483号

原告:张鑫鑫,男,198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陈龙,男,198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原告张鑫鑫与被告陈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鑫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鑫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61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工友均为电焊工,2015年上半年,被告请原告做事,做工地点为淮阴区崔庄,工程结束后被告拖欠原告劳务费66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7年1月27日补打了欠条,2018年春节前被告支付500元,余款6100元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被告陈龙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确认如下案件事实:被告拖欠原告劳务费,于2017年1月27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原告劳务费6600元,承诺于2018年年底结清,后被告支付原告500元,至今未支付其余款项。

本院认为,被告陈龙现拖欠原告劳务费6100元,被告承诺于2018年年底结清,被告应按约定及时履行,现已过还款期限,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6100元劳务费的诉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陈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鑫鑫劳务费61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垫付),由被告陈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孙明珠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孙晶晶

书记员尹孟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