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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5执1785号

赵亚珂、戴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赵亚珂;戴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5执1785号申请执行人赵亚珂,女,汉族,1980年2月19日出生,住郑州市。被执行人戴鹏,男,汉族,1958年7月1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赵亚珂诉戴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191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告戴鹏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赵亚珂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9023.02元。因戴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赵亚珂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戴鹏名下银行存款9539.6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小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剑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