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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421民督21号

徐祥光对东丰县合利建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支付令

法院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2-27
所属地区
吉林省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督促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徐祥光;东丰县合利建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支 付 令 (2019)吉0421民督21号 申请人徐祥光,男,1980年1月11日生,住东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素艳,东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娜,东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申请人东丰县合利建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丰县。 法定代表人崔井春,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徐祥光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徐祥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为雇佣关系,申请人于2013年至2015年在被申请人东丰县合利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工作,主要负责塔吊安装维修工作,被申请人承诺每年的端午节、中秋节开资,年底结清全年工资。但被申请人不履行承诺,没有按时开资,申请人多次催要无果,在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督促下,于2018年被申请人只给了部分工资,尚欠申请人工资款11090元未付,现申请东丰县合利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给付工资款1109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东丰县合利建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徐祥光工资款11090元。 申请费26元(缓交),由被申请人东丰县合利建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执行工资款11090元时一并交至东丰县人民法院。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立娜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程佳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