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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124民初153号

乐山天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车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2-25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乐山天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车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124民初153号

原告:乐山天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百禄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558236063N。

法定代表人:李海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人:张玲,公司员工。

被告:车玲,女,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井研县。 原告乐山天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车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乐山天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山天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乐山天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鄢新民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羽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