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124民初153号
原告:乐山天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百禄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558236063N。
法定代表人:李海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人:张玲,公司员工。
被告:车玲,女,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井研县。 原告乐山天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车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乐山天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山天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乐山天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鄢新民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羽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