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51民初192号
原告:范某1,男,1967年3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范某2,女,1992年6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范某1诉被告范某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
原告范某1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范某1负担。
审判员 沈京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陆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