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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51民初192号

范某1与范某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2-1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范某1;范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51民初192号

原告:范某1,男,1967年3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范某2,女,1992年6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范某1诉被告范某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

原告范某1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范某1负担。

审判员  沈京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陆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