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黔2301民初9325号
原告:兴义市众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黄草办幸福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1789777254K。
法定代表人:杨海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江琳、熊想想,贵州年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兴义市杰克主题量贩娱乐会所,地址贵州省兴义市桔山办神奇东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301MA6EEHMW58。经营者:赵必冬。
被告:赵必冬,男,1986年8月21日生,彝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
第三人:胡显超,男,约28岁,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
原告兴义市众益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兴义市杰克主题量贩娱乐会所、赵必冬,第三人胡显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后,兴义市众益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兴义市众益商贸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回对兴义市杰克主题量贩娱乐会所、赵必冬、胡显超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兴义市众益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52元,减半收取4676元,由兴义市众益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远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