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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729民初5495号

段铁柱与吴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2-11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段铁柱;吴涛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8)豫1729民初5495号

原告:段铁柱,男,1979年3月7日生,汉族,住新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敏,河南问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涛,男,1984年7月14日生,汉族,住新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新蔡县蔡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段铁柱与被告吴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段铁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8508.46元,其他费用待实际确定后另行主张。原、被告一致认可的事实与理由:被告雇佣原告提供劳务,2018年6月16日,原告在北湖公园南侧被告工地上焊围栏的过程中受伤。经鉴定,原告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吴涛赔偿原告段铁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30000元,于2019年1月28日前履行清结,其余诉讼请求原告予以放弃,关于本案今后双方再无纠纷。如逾期,原告段铁柱可按35000元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686元,减半收取343元,由原告段铁柱承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树亮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钟昊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