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刑终50号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王某,男,198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在青岛市市**。 原审自诉人王某控诉匡某2、匡某1如诽谤罪一案,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2日作出(2018)鲁0202刑初267号刑事裁定,对王某的起诉,不予受理。原审自诉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追究被控诉人的刑事责任。 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匡某2、匡某1如有诽谤的事实。上诉人王某控诉匡某2、匡某1如诽谤缺乏罪证。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王某的控诉不予受理是正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松
审判员 赵 鉴
审判员 周长亮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