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鲁15行辖26号原告李顺青诉被告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李海务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一案,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立案后,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移交我院指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阳谷县人民法院管辖。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