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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503执979号

赵蓉与刘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2-26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蓉;刘勇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川1503执979号申请执行人赵蓉,女,汉族,生于1968年5月26日,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被执行人刘勇,男,汉族,生于1965年5月24日,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503民初2533号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赵蓉申请执行刘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标的购房款190000.00元及判决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屋,同时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一辆,但未实际控制车辆,故无法处置。另经调查银行、网银等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时无法执行,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升龙

审判员  陈 兵

审判员  冯 庆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仁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