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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303执2056号

陈振洋与王玉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2-28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振洋;王玉涛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303执2056号

申请执行人:陈振洋,男,1966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

被执行人:王玉涛,男,1976年3月1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申请执行人陈振洋与被执行人王玉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03民初5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为由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标的额为26696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8年9月2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限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既未到庭说明情况,亦未主动履行义务。2、2018年9月至12月,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3、2019年1月18日,本院根据法律文书登记地址依法传唤、查找被执行人无果。4、2019年1月22日与本案申请执行人联系,告知案件执行情况,其无法提供进一步的执行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5、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了各项执行措施,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毛海威

审判员  薛传耀

审判员  刘 静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 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