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民辖终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现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俊如,女,197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上诉人河南现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2018)豫0192民初33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河南现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认为,我公司并没有与陈俊如签订过装饰装修合同,本案不适用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我公司住所地在郑州市××区,该案应由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批白工程协议》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本案中,涉案工程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艳凌
审判员 李小青
审判员 郭 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闫沛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