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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05民初29502号

原告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诉被告李丹丹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21-02-24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李丹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05民初29502号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对原告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诉被告李丹丹劳动争议一案,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29502号民事判决书中,对判决书内容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判决书第一页“委托代理人范利静、赵考兰(实习)”应补正为“委托代理人范利静、赵孝兰(实习)。”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孔德娴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建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