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05民初29502号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对原告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诉被告李丹丹劳动争议一案,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29502号民事判决书中,对判决书内容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判决书第一页“委托代理人范利静、赵考兰(实习)”应补正为“委托代理人范利静、赵孝兰(实习)。”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孔德娴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建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