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执1447-1号
申请执行人:杨元,男,1977年2月5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执行人:吕文娇,女,1983年5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执行人:曾晓峰,男,1975年9月26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 杨元依据邵阳仲裁委员会邵仲裁字[2014]第146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吕文娇交付位于深圳市宝安区××东侧东××区××号的租赁房屋;强制被执行人吕文娇、曾晓峰给付人民币3268元。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深圳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和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未持有公司股权、无股票、无车辆登记。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吕文娇、曾晓峰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本院另查明,申请执行人杨元请求交付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东侧东××区××房产(产权证号50××24),房产所有权人吕文娇因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称建设银行深圳分行)借款,于2012年12月14日设定了抵押。借款合同第七条(一)款约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未经该银行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出租抵押物。现建设银行深圳分行诉吕文娇借款合同纠纷案已由本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结,正在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17)粤0304执恢4537号],该院正在处分上述抵押房产清偿吕文娇所欠债务。
本院认为,涉案房产所有权人吕文娇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与本案申请执行人杨元签订期限为二十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在抵押房产上增加了负担,减损了抵押物的价值,执行该项裁决将损害抵押权人建设银行深圳分行的合法权利。且该房屋系福田区人民法院正在强制处分的财产,如将该房屋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杨元,显然会对处分变价该标的物造成阻碍,影响执行程序的正常进行,故对强制交付涉案房产的执行程序应予裁定终结。本案金钱债权执行内容方面,因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邵阳仲裁委员会邵仲裁字[2014]第146裁决书关于向杨元交付位于深圳市宝安区××东侧东××区××房产的裁决内容终结执行; 二、邵阳仲裁委员会邵仲裁字[2014]第146裁决书关于吕文娇、曾晓峰向杨元给付人民币3268元的裁决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最久
审判员 杨守辉
审判员 侯 旭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曾 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