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802执4939号
申请执行人: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松涛西一街2号
法定代表人:黄富强,院长。
被执行人:何新建,男,196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 关于被执行人何新建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1802刑初13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何新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缴纳罚金,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向清远市房管、车管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无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1802执493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院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招跃温
审判员 韦伟强
审判员 汤振东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