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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802执4939号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何新建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3-05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罚金
当事人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何新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802执4939号

申请执行人: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松涛西一街2号

法定代表人:黄富强,院长。

被执行人:何新建,男,196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 关于被执行人何新建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1802刑初13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何新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缴纳罚金,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向清远市房管、车管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无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1802执493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院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招跃温

审判员  韦伟强

审判员  汤振东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