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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726执48号

申请执行人李宝钢与被执行人内蒙古鑫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21-02-23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李宝钢;内蒙古鑫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726执48号

申请执行人:李宝钢,男,1980年2月4日出生,回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

被执行人:内蒙古鑫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罕达盖苏木。

法定代表人:吴利仁,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李宝钢与被执行人内蒙古鑫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李宝钢依据新左劳人仲字[2018]第10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申请执行人李宝钢于2019年1月17日,以被执行人内蒙古鑫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已付30000元,对剩余执行标的额11536元已自愿放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内0726执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文才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吉 庆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 义务承担人的;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 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