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622执异23号案外人:姜殿义,男,198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州县。
申请执行人:大庆市鑫龙房屋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肇源县肇源镇东郊路北段货运市场对门**。
法定代表人:辛志刚,职位经理。
被执行人:杨勇,男,197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被执行人:肇源县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肇源县肇源镇满江红街。
法定代表人:何京龙,该公司经理。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庆市鑫龙房屋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勇、肇源县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姜殿义对本院执行位于肇源县天泽官邸小区11#楼1单元603室房屋;13#楼1单元802、902、1001、1002室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姜殿义称,2016年4月26日,异议人在肇源县天泽官邸小区售楼处购买天泽官邸小区11#楼1单元603室房屋;13#楼1单元802、902、1001、1002室房屋。双方签订《天泽官邸房屋认购书》,并一次性付清全部购房款。2016年6月28日,大庆市鑫龙房屋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向肇源县人民法院申请查封该房屋时,该房屋所有权已经归异议人所以,现请求肇源县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对位于肇源县天泽官邸小区11#楼1单元603室房屋;13#楼1单元802、902、1001、1002室房屋查封。
本院查明,原告大庆市鑫龙房屋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勇、肇源县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大庆市鑫龙房屋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2016)黑0622民初2312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涉案位于肇源县天泽官邸小区11#楼1单元603室房屋;13#楼1单元802、902、1001、1002室房屋。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黑0622民初2312号民事判决,判决:
一、原、被告于2014年9月2日签订的协议有效;
二、被告杨勇应缴纳税款总计3545856.72元、养老保险费1494880.5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同时按税款缴纳通知要求支付税款滞纳金。被告肇源县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欠款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47125.9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杨勇负担。被告杨勇、肇源县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原告大庆市鑫龙房屋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2016年4月26日,姜殿义(认购人)认购了肇源县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卖方)开发建设位于肇源县天泽官邸小区以上涉案五套房屋,并分别签订《天泽官邸房屋认购书》,姜殿义支付以上五套房屋购房款,肇源县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购房款收据,并盖有肇源县天泽官邸财务专用章。2016年4月27日,姜殿义缴纳了涉案五套房屋入网费、大修基金费用。
本院认为,异议人姜殿义主张对涉案五套房屋享有所有权,请求解除对这五套房屋查封,是基于实体权利提出案外人的异议,其目的是为了阻止肇源县人民法院对涉案五套房屋的执行行为,因此,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按案外人实体标的异议予以审查。本院作出(2016)黑0622民初2312号民事裁定,查封涉案位于肇源县天泽官邸小区11#楼1单元603室房屋;13#楼1单元802、902、1001、1002室房屋。因杨勇、肇源县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2016)黑0622民初231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因此,诉讼中保全查封措施,变为执行中查封措施。肇源县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卖方)与姜殿义(认购人)签订《天泽官邸房屋认购书》时间为2016年4月26日。本院作出(2016)黑0622民初2312号民事裁定时间为2016年6月29日。在本院查封涉案五套房屋前案外人姜殿义已与肇源县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认购书。且该认购书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该认购书内容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姜殿义已经履行该认购书约定交付购房款的义务。在本院查封涉案五套房屋前于2016年4月27日缴纳了涉案五套房屋入网费、大修理基金,应视为姜殿义对涉案五套房屋实际占有。同时,涉案五套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非案外人姜殿义自身原因导致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对位于肇源县天泽官邸小区11#楼1单元603室房屋;13#楼1单元802、902、1001、1002室房屋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肇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张新春
审判员 姜英龙
审判员 李明耀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纪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