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85民初445号
原告: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登封市嵩阳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516341R(1-1)。
法定代表人:杨红卫,男,197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玉涛,男,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登封市唯达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登封市宣化镇七里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35202169XG。
法定代表人:李绘晓,男,197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告:登封市盈收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河南省登封市宣化镇七里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10185MA3X6RET53。
法定代表人:李银芳,男,196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系该合作社负责人。
被告:陈朝辉,男,197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现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告:李慧卿,男,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告:李晓亮,男,198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现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告:李绘晓,男,197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告:李银芳,男,196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告:岳晓檑,男,198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告:冯建华,男,197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
原告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登封市唯达农林科技有限公司、登封市盈收种植专业合作社、陈朝辉、李慧卿、李晓亮、李绘晓、李银芳、岳晓檑、冯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48元,减半收取524元,由原告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雪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范琳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