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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26民初377号

王某与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2-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726民初377号

原告:王某,男,住河南省泌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付渠,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住黑龙江省依兰县。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付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56000元的欠款,并自2016年1月25日起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期间,原告一直向被告供应手机,经结算截止2016年1月5日被告仍欠原告手机款56000元。被告算账当日向原告出具欠条,并保证20日内付清,但至起诉时,被告一直拒不向原告支付欠款。为此,原告具文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李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5年期间,原告王某向被告李某出售手机,2016年1月5日,被告李某向原告王某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今欠王某人民币56000整(伍万陆仟元整)欠款人李某身份证号签名:李某(20日内清)2016年1月5日(签)130××××****李某137××××****王某。该欠款经原告追要未果,为此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出售手机给被告李某,双方形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原告王某已经依约定转让货物所有权给被告,被告作为买受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被告出具欠条并约定还款期限足以证明拖欠原告货款56000元未付的事实,被告应当承担在约定期限内支付货款的法律责任。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56000元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利息,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法及标准,应从其约定付款期限到期之日即2016年1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为宜。被告李某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举证及质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限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货款56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计600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吕 楠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席阳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