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122执2669号
申请执行人:连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连江县凤城镇丹凤东路**。
法定代表人:彭锦彬,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秀苗、朱玉昌。
被执行人:刘秀丽,女,198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被执行人:陈从雄,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被执行人:陈为钦,男,197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现住连江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连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秀丽、陈从雄、陈为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9年1月15日,申请执行人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闽0122执266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香隆
审判员 郑易星
审判员 王成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曾 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