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5民特4号
申请人:田彬彬。
被
申请人:山东瑞凯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寇慧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玉向,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娟,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山东海通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俊林,董事长。 申请人田彬彬与被申请人山东瑞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凯公司)、山东海通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通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田彬彬称,东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东仲字第254号裁决应予以撤销。事实和理由: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被申请人瑞凯公司在仲裁时提交了一份莫须有的借款协议书,没有证据证明该协议真实有效,其对此不知情。 瑞凯公司辩称,《借款协议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田彬彬没有证据证明其申请符合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律规定,应裁定驳回其申请。 海通公司没有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审查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证据。 经审查查明,2018年10月29日,东营仲裁委员会作出(2018)东仲字第254号裁决:
一、田彬彬偿还瑞凯公司借款本金7万元;
二、田彬彬支付瑞凯公司2017年5月20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的利息20113.97元以及自2018年8月1日起以借款本金7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
三、田彬彬支付瑞凯公司律师代理费10218元;
四、海通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向田彬彬追偿;
五、驳回瑞凯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提交证据证明仲裁裁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关于仲裁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本案中,田彬彬以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经审查,田彬彬所称的对方隐瞒的《借款协议书》,有田彬彬本人的签字,对此田彬彬予以认可,瑞凯公司通过提交该协议提出仲裁申请,不属于隐瞒证据。田彬彬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田彬彬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田彬彬负担。
审判长 梅雪芳
审判员 李 敏
审判员 孙国臻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王潇雅
书记员陈琼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