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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川执字第1658号

吕爱香、黄凤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20-12-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吕爱香;黄凤胜;黄敬云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川执字第1658号

申请执行人:吕爱香,女,住淄川区。

被执行人:黄凤胜,男,成年,汉族,住淄川区。

被执行人:黄敬云,女,成年,汉族,住淄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爱香与被执行人黄凤胜、黄敬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依法按期履行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3)川民初字第13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凤胜、黄敬云银行、互联网银行存款41702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钊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戚湘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