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0827执1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刘永刚,男,住山西省垣曲县。
被执行人:冷国生,男,住山西省垣曲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永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冷国生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冷国生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冷国生在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1414*******_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693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聂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