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204民初32号
原告:大连双振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
法定代表人:张希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宁,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曙光,男,汉族,住沙河口区。
原告大连双振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宿曙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双振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亚茹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常 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