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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204民初32号

大连双振物业有限公司与宿曙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大连双振物业有限公司;宿曙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204民初32号

原告:大连双振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

法定代表人:张希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宁,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曙光,男,汉族,住沙河口区。

原告大连双振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宿曙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双振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亚茹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常 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