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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5民初2725号

郑军与上海浦江桥隧陆延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诚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1-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军;上海浦江桥隧陆延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诚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5民初2725号

原告:郑军,男,汉族,1969年1月2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上海浦江桥隧陆延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康桥镇康士路****。

法定代表人:张铭。

被告:李诚欣,男,汉族,1957年11月1日出生,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郑军诉被告上海浦江桥隧陆延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诚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系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军的撤诉。案件受理费2621元,减半收取1310.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贾 威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天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