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5民初2725号
原告:郑军,男,汉族,1969年1月2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上海浦江桥隧陆延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康桥镇康士路****。
法定代表人:张铭。
被告:李诚欣,男,汉族,1957年11月1日出生,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郑军诉被告上海浦江桥隧陆延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诚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系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军的撤诉。案件受理费2621元,减半收取1310.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贾 威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天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