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8)浙0213执1896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国宏与被执行人卓聪评、王小妃、奉化市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卓聪评、王小妃、奉化市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卓聪评、王小妃、奉化市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二年。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失信行为,认为应当延长失信期限或符合再次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形,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者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