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1执403号之二
被执行人:岳朝辉,男,汉族,1972年5月8日出生。 关于岳朝辉犯间谍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的(2015)郑刑一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移送,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 2、于2018年3月20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车辆、房产信息等,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18年4月8日发布限制高消费令,并因符合法定条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2018年6月23日到郑州市不动产查封岳朝辉名下位于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南路238号3号楼20层2008号(不动产权证号:0801028190)房产; 5、2018年9月14日再次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车辆、房产信息等,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6、2018年9月28日依法对该套房屋进行评估,同日相承租人发出《限期搬离公告》; 7、2018年12月26日再次启动总对总网络查控,仍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8、2018年11月1日被执行人岳朝辉母亲冯宝珍对我院评估拍卖本被执行人岳朝辉名下房产提出异议; 9、2019年1月7日向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反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财产情况。 10、2019年1月17日第四次启动总对总网络查控,仍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岳朝辉虽有可供执行财产,但其母对查封房产提出分割及确权异议,审查周期较长,暂无法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司晓营
审判员 蒋和平
审判员 赵志远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自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