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02民初385号
申请人:王斌,男,汉族,1972年7月13日出生,住新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兴,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松,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申请人:安邦国际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住所地新乡市高新区华兰大道金谷酒店**楼**。
负责人:汪耀,总经理。
被
申请人:安邦国际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黑庄路未来滨河小区怡乐商务******。
负责人:马瑞,总经理。申请人王斌与被申请人安邦国际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安邦国际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斌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安邦国际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安邦国际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元,并以其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120000元,保险期限为自王斌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止)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斌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安邦国际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安邦国际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元。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琦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代
书记员 肖秋洋 关注公众号“”